各鎮人民政府,乾佑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工作部門、事業機構:
《柞水縣木耳產業發展獎勵扶持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柞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7月10日
柞水縣木耳產業發展獎勵扶持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食用菌產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商政辦發〔2017〕94號)、縣委、縣政府《關于印發柞水縣脫貧攻堅產業發展扶持辦法的通知》(柞發〔2017〕9號)和柞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強化政策扶持促進農業產業化發展的通知》(柞政辦發〔2013〕73號)精神,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旨在推動“一主兩優”產業發展,優化木耳產業布局,調整產業結構,擴大種植規模,促進三產融合,打造木耳品牌,提升綜合競爭力,把木耳產業培育成全縣三農工作和脫貧攻堅“頭號”支柱產業,把我縣打造成全國有影響力的木耳產業縣。
第三條 從2019年起,縣財政每年整合各類涉農專項資金1000萬元設立木耳產業發展專項基金,實行專戶管理,重點用于木耳產業化基地、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社、科技創新、品牌創建、產品營銷及產業發展以獎代補項目等。當年未使用完的木耳產業發展專項基金,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四條 縣域內從事木耳產業且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規范、縣域發展規劃等基本要求的個人及企業、專業合作社、種植大戶、經銷商等經營主體,可按本辦法享受獎勵扶持政策。
第二章 獎勵扶持項目與標準
第五條 木耳基地建設獎補
(一)菌包補貼。每年種植木耳2000袋以上的貧困戶,每袋給予0.5元補貼,最高補貼限額為5萬元。每年種植5000袋以上的非貧困農戶,每袋給予0.2元補貼,最高補貼限額為3萬元。
(二)生產設施補貼。用地等手續齊全且新建鋼混結構大棚1畝以上,每畝給予一次性補貼5000元。金屬材質晾曬架每平方補助5元。
(三)生產保險補貼。發展木耳種植且向相關保險公司投保的,村集體經濟和貧困戶按實際支付保費的100%給予一次性獎補;非貧困農戶按實際支付保費的50%給予一次性獎補;龍頭企業及其他新型經營主體按實際支付保費的30%給予一次性獎補。
第六條 市場建設獎補
開辦以銷售柞水木耳為主的網店和實體店,年銷售額達到40萬元的,一次性獎補2萬元;達到100萬元的,一次性獎補3萬元;達到500萬元以上的,一次性獎補5萬元。
第七條 木耳科技研發獎補
(一)成功研發縣內特有木耳菌種且推廣種植面積達到500畝以上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
(二)對木耳企業開發出國家認定新產品、新工藝且獲得國家專利證書或科技成果發明獎的在省市獎勵的基礎上,縣政府再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
(三)對于研發木耳新產品,延伸發展木耳脆片休閑食品、木耳粉、木耳茶、木耳保健食品、藥品等系列產品,且科技含量和附加值高、市場前景好的產品,每項系列產品獎勵3萬元。
第八條 品牌建設獎補
(一)新申報并獲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的木耳產品,分別獎補0.5萬元、1萬元。
(二)以柞水木耳產品參加行業指定的全國性農產品相關活動獲金獎、銀獎和名優產品獎的,分別獎勵3萬元、2萬元、1萬元;獲省級金、銀獎的,分別獎勵1萬元、0.5萬元。
第九條 其它獎勵扶持
(一)貸款貼息。對于非財政專項資金建設的50畝以上連片新建木耳基地,在銀行進行貸款用于木耳產業發展的,給予20%的貼息,貼息不超過2年。
(二)鎮(辦)工作經費獎勵。鎮(辦)在轄區內新建木耳栽培基地100萬袋以上,且完成銷售任務的,每萬袋獎勵工作經費200元。
第十條 相關政策支持
(一)在我縣進行木耳工廠化生產種植、深加工的企業、專業合作社及種植大戶,通過村集體進行土地流轉,符合國土資源部、農業農村部聯合下發的《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號)和農業農村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和要求的,其性質屬于農用地的,由所在鎮(辦)負責協調落實土地流轉,按設施農用地有關要求辦理相關手續。其非直接服務于農業生產的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前提下,優先安排10-15畝農用地轉用計劃、所需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從全縣指標中解決,并按有關規定依法完善手續。
(二)連片建設規模達到30畝以上或栽培木耳60萬袋以上的木耳基地,水、電、路等配套基礎設施補助采取現場辦公會的辦法協調解決。
(三)在柞水投資建設的木耳深加工企業,可按縣招商引資項目落地的優惠政策執行。
(四)企業及個人利用縣內木耳廢棄菌渣用于有機肥等可循環利用產品生產的,按照30元/噸的標準補貼。
(五)在柞水從事木耳生產、流通、銷售等企業、合作社和種植大戶,稅費按照國家關于涉農稅收優惠政策的有關規定執行,對符合物價部門規定范圍內的用電按照農業用電價格執行。
第三章 項目驗收與資金撥付
第十一條 獎補項目由業主于6月底和10月底向所在鎮(辦)申報備案;所有獎補資金按照經營主體申報、村兩委會初核并公示、鎮(辦)審核并公示、向縣農業農村局提出驗收申請、縣農業農村局會同縣財政局、扶貧局按程序進行驗收。
第十二條 驗收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由縣農業農村局報縣產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后,提交縣財政局、扶貧局撥付獎補資金。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 申請人必須提供真實申報材料。凡弄虛作假偽造相關材料騙取獎補資金的,一經查實,除責令退回獎金外,將按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構成違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木耳產業獎勵扶持資金實行??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擠占、挪用、虛報和冒領,確保獎勵扶持資金的使用效益和安全。
第十五條 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制,對在木耳產業發展工作中推進不力、監管不嚴和在產業驗收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單位或個人,予以嚴肅問責、一追到底。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獎勵扶持年限為2019至2020年,如有與縣產業扶貧等其他獎扶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執行,不重復獎勵。國家財政資金和包扶部門扶持的木耳產業項目不能重復享受,多重資質的社會經濟組織享受木耳扶持政策不能疊加,同一項目和內容只能申報一次縣級獎勵扶持。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指“以上”均含本數。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縣“一主兩優”脫貧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柞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柞水縣木耳產業發展獎勵扶持辦法(試行)的通知》(柞政辦發〔2018〕58號)同時廢止。